被派遣職工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太原紅杰人才市場
此次修改的《勞動合同法》寫明了“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勞務派遣3個主要矛盾:一是同工不同酬。二是勞動保護領域不同,勞動派遣工主要從事直接生產,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卻達不到相同待遇。三是同工不同權。比如說勞務派遣用工參加不了工會,無法進行工資和勞動保護的集體協商。 從7月1日起,以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在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后,才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但在6月30日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可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其中,在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在2013年7月1日后應按照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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