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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勞動者能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嗎?——山西浦東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yh-hk.cn  2018/3/16  來源:紅杰人力人才網  閱讀:3084次

被派遣勞動者能向用工單位提出辭職嗎

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提出,他們的是否就可以解除?用工單位不能夠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向勞動派遣單位提出辭職。被派遣勞動者有什么情況可以

被派遣勞動者向用工單位辭職是否有效

所謂勞務派遣,就是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在勞務派遣關系中,存在三方,即勞動者、勞動派遣單位及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其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只有勞務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才是規定的用人單位,而非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

因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直接開除、被派遣勞動者。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是否解除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用工單位不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向其提出的辭職,能接受被派遣勞動者辭職的只有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派遣單位。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集團總部:胡經理
聯系電話:0351-2773828   1552548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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