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停工裁人不能先挑派遣工
——太原紅杰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案情:受資金緊張,初某所在的被派遣的用工單位企業減員,派遣工初某等人首當其沖被裁減。該單位負責人表示,因為他們是派遣工,用人單位可以說不用就不用,說退回派遣單位就退回派遣單位。
評析:盡管勞務派遣,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為勞動合同關系,被派遣單位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為勞動使用關系。但用工單位對派遣單位派遣來的勞動者,也不是說退回就可以退回派遣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65條有明確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2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因此,只有一定的法定條件,用工方才可以將派遣方派遣來的勞動者退回派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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